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