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管理机构人员的培训。种子执法人员应当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