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种子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