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种子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