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的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