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四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设立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经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核发证书后,方可接受委托开展种子质量检验。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种子质量检验员应当经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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