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种子质量监督,组织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检验结果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