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四十五条 种子使用者认为种子质量有问题的,可以向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质量检验申请,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验,并如实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