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个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品种在经营、推广过程中,未使用同一个名称的,或者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未使用审定公告确定的品种名称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