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