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被许可人3年内不得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