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重点造林项目、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中,未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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