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种子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对种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和区、县农业、林业种子管理机构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