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种子管理机构违反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