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