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