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种子发展规划,扶持种子生产基地和种子市场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种子产业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作物、林木新品种的培育、开发和良种推广,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一体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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