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市和区、县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种子管理机构对区、县种子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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