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第十条 红十字会接受境外援助或者捐赠的物资、设备,海关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给予减免税待遇。红十字会接受的款物应当用于红十字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10-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