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
(二)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
(三)建立月度能源消费统计台帐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四)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二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除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重点用能单位外,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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