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节能领域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或者本市需要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本市制定的地方节能标准应当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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