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工业、民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供热等领域或者系统的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节能规划应当包括编制依据、节能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节能规划应当包括编制依据、节能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