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章 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建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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