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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