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二)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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