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共汽车、电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顺序行驶。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电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