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条 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旅游汽车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等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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