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