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