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摩托车和道路专项作业车辆登记,应当符合本市的交通发展规划,在限定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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