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十三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除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应登记或者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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