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十四条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必须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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