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