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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