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十九条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来历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申请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登记,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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