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