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