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三节 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放行信号时,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
(二)左转弯时,沿非机动车禁驶区边缘或者路口中心右侧转弯;
(三)不得在非机动车禁驶区内行驶或者停车;
(四)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非机动车不得进入路口。
(一)遇放行信号时,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
(二)左转弯时,沿非机动车禁驶区边缘或者路口中心右侧转弯;
(三)不得在非机动车禁驶区内行驶或者停车;
(四)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非机动车不得进入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