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雾灯。
(一)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雾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