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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