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除抢救伤员、灭火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人、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