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鸣喇叭催促车辆、行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