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