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可以在有掉头标志、标线或者未设置禁止左转弯、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路口、路段掉头。掉头时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点150米至50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并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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