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空闲、视线良好且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快速接续行驶,不得妨碍后车通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