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 在水库、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