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河道、湖泊和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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