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实行河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与河流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段管理相结合。
城市河湖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除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河流、湖泊由其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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