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7-26 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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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和防汛与抗旱相结合的...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应当加强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主要排洪河道、大中型水库、泥石流易发区和规划市区等重点区域的...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全民防洪教育,普...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防洪的要求编制防洪规划。防洪规划是...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八条 防洪规划应当规定防洪标准,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蓄滞洪区和防...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九条 全市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条 永定河防洪规划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其他河道的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和批准: (一)潮...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一条 依法划定的防洪规划保留区,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公告,明确界限,并设立标志。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二条 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等建设项目可行性...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防洪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水库、湖泊、洼淀和沟道截流工程的调蓄洪水功能;加强...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疏浚河流、湖泊,加固堤防,加...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设防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永定河的规划治导线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 跨区、县河道的规...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实行河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与河流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河道、湖泊和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划...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 在水库、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该河道的防洪标准...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水库大坝、河湖堤防的安全管理。 管理单位应当对大坝、堤防...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未达到设计防洪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病险水库,应当采取除险...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市应当加强城镇地区排水系统建设,保障排水畅通。 实行河道、湖泊排水总量控...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对泥石流易发区、矿山采...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蓄滞洪区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划定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闸坝、水库、跨河设...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水库淹没区内以及山洪、泥石流易发区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侵占、擅自使用水文监测站的站房、测验设施、标...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由市有关部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长担任指...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由区、县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区长、...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四条 本市的防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特殊情况下,市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五条 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其他河道、水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按下列规定编...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六条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永...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七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或者区、县防汛指挥机构...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八条 在汛期,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并按特种车辆对待。 ...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防汛抗洪物资的储备。市和区、县防汛指挥机...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四十条 城镇房屋、人民防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人防工程和其他地下建筑物、市政设施防洪安...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工程防洪措施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以信息采集、通讯、计算机网...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四十二条 在汛期,气象、水文、电信、运输、电力、物资、商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优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防洪年度计划所需资金。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具体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建设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防洪法》和本办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防洪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第五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水库、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行驶超重车辆,在非堤路结合的大坝、...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防洪法》和本办法,依照《防洪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