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行驶超重车辆,在非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行驶机动车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